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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秀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3MA7XQH9U0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街道新开南街1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处罚﹝2024﹞233号
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擅自接收员工家中药品进行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托平缬沙坦胶囊(生厂商: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规格:80mg×28粒,批号:3231140)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或其他证明文件,已经售出的2盒案涉药品的销售小票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店内尚有8盒未售出,此10盒药品与当事人员工安彩叶的陈述一致。售出的2盒案涉药品,每盒19.8元,合计39.6元,此为当事人违法所得。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以上案涉药品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在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材料中日期存在书写者手误情况)一份,投诉举报人韦晓云称2024年7月22日在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购买了价值900元的中药饮片“川贝母”,并认为实际到手的药品为“小平贝”。我局随即围绕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及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认定的事实为:投诉举报人在该公司要求购买900元“川贝母”,当事人处并不经营散装中药饮片,遂联系朔州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怀仁市第二分公司并确定此处有“川贝母”,当场即同投诉举报人约定先收款,待“川贝母”送来店里后再进行交付。收款后,当事人出具了《怀仁市宝芝灵连锁药业销售发票》(书写了品名“中药川贝”及价格“900元”加盖“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章)一张交给投诉举报人,当日下午药品送来后又交付给了投诉举报人。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店长马叶春收到顾客900元微信付款后又将此款项转给了朔州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怀仁市第二分公司的店员闫利英的账户。当事人再次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对大同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不经营散称中药饮片,没有案涉“川贝母”,此“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线索涉嫌销售假药且主体为朔州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怀仁市第二分公司,遂将此移交至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务院法制办曾就相关问题做出国法函(2005)442号复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因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又发生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触犯同一个行为处罚规定的情形,故合并处理。
1、没收托平缬沙坦胶囊(规格:80mg×28粒,批号:3231140)8盒;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00元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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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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