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思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078690750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乌岩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93号
2018年期间,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为满足运输矿石的需求,擅自将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乌岩下山场内的一条于早年开挖连接东源镇平孙线乡村道路的线型机耕路进行拓宽修建。雇佣平溪村村民利用挖机与人工,在该机耕路原有1.3米宽道路的基础上进行拓宽,拓宽方式为原道路内侧不动,向道路外侧拓宽2.9米,并在最外侧建设挡墙。从施工项目结束至今,仍未完成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现道路已开挖、平整,未硬化,有挡墙砌起,无林木、伐桩遗留。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688公顷(1.032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面积0.0445公顷(0.6675亩);商品林面积0.0243公顷(0.3645亩),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439元,立木蓄积4立方米,林木86株,价值936元。至调查终结之日,未恢复东源镇平溪村乌岩下山场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按照青田某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道路破坏林地鉴定意见书》(青惠鉴字[2024]010号)中的“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在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86株,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39元的1.2倍罚款即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柒元整(¥2927.00)。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青田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39元的1.2倍罚款即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柒元整(¥2927.00)
2927.00元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19
2
青田应急罚决﹝2024﹞第000022号
(青)应急罚〔2024〕22号,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被处罚单位: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024年5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丽水市应急管理局、青田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主通风机未配备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工具,监测监控系统、+100泵房主水泵、探放水钻机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系统运行不正常,+130m中段回采未在开拓系统图标注、供配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未配备测量技术人员等5条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发现该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在矿井井口公告。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4〕审9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第二档,决定给予当事人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合并处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2923710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鹤城镇圣旨街X号)。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青田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6月25日
1、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61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25
3
青田应急罚决﹝2024﹞第000002号
(青)应急罚〔2024〕2号,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被处罚单位: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印,违法事实:青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田县兴安萤石矿超规模生产事宜的函》(青自然资规函〔2024〕13号),根据《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兴安萤石矿2023年储量年度报告》结果显示,青田县兴安萤石矿2023年度消耗矿石资源量2.858万吨,矿物量1.279万吨,但该矿山采矿证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的事故隐患。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条规定: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以上,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矿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2月29日,青田县应急管理局到该矿开展现场核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4〕审2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第二档,决定给予当事人青田县兴安萤石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2923710XXXX,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鹤城镇圣旨街x号)。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青田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33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