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悦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留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9C7KK4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丰项村6幢二楼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124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委托阳信县某公司生产羊肉卷,双方终止委托生产后,当事人委托郓城县某食品厂生产羊肉卷,将部分已贴标签且未使用的空包装盒转给郓城县某食品厂使用,生产时用新标签覆盖旧标签,生产日期按实际生产日期标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羊肉卷的购进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委托阳信县某公司、郓城县某食品厂生产羊肉卷的委托合同、进货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本局向阳信县某公司、郓城县某食品厂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协查回复该二家单位未生产该羊肉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5000元,罚没款共计35300元;二、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5000元,罚没款共计35300元;二、警告。
35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