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文林桶装水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文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3MA38N39Q3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锦园小区36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食处罚〔2023〕120号
2023年12月7日,我局收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J23J06010160,报告显示2023年11月7日在上高县文林桶装水店抽样的蒙山天然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龙峰,规格:17L/桶,出品商:上高县龙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07),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1月7日,上高县文林桶装水店从上高县龙峰饮品有限公司购进蒙山天然山泉包装饮用水400桶进行销售,截至案发400桶水(抽样7桶,连桶加水210元,)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是2.1元每桶,销售价格是5元每桶,货值金额2000元,除去抽样水桶(桶25元每只)的购买价格,获利1160元。
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做到了索证索票,能提供供货商的身份证、进货票据,建立并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该批次“蒙山天然山泉包装饮用水”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上缴国库。
0.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