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光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692603565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南桥附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环罚〔2025〕025号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立达矸石热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区内有2处煤堆未采取苫盖措施防治扬尘,均呈棱台型,其中:厂区西侧煤堆位于金属制防风抑尘网外,未苫盖,经实地测量:上底长25米、宽9米,下底长30米、宽14米,高度12米,采取棱台体积方法计算体积为3810立方米,厂区南侧煤堆位于金属制防风抑尘网内,部分未苫盖且煤堆高度超过金属制防风抑尘网,经实地测量:上底长37米、宽18米,下底长53米、宽24米,高度20米,采取棱台体积方法计算体积为19056立方米。两处煤堆未苫盖体积合计22866立方米。经调查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立达矸石热电厂与鹤岗市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鹤岗市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料堆进行平整及苫盖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立达矸石热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区内有2处煤堆未采取苫盖措施防治扬尘,均呈棱台型,其中:厂区西侧煤堆位于金属制防风抑尘网外,未苫盖,经实地测量:上底长25米、宽9米,下底长30米、宽14米,高度12米,采取棱台体积方法计算体积为3810立方米,厂区南侧煤堆位于金属制防风抑尘网内,部分未苫盖且煤堆高度超过金属制防风抑尘网,经实地测量:上底长37米、宽18米,下底长53米、宽24米,高度20米,采取棱台体积方法计算体积为19056立方米。两处煤堆未苫盖体积合计22866立方米。经调查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立达矸石热电厂与鹤岗市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鹤岗市金兴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料堆进行平整及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
30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