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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宝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MA3ABQB45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大塘源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实,当事人因扩建生产经营,于2025年1月24日与赣州市力源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起重机销售合同,购进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起重机各贰台,货值金额38.6万元。3月11日先到货贰台,为制造商:河南省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品,标称:“通力起重”的壹台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设备代码:419***********0027;出厂编号:25020010;规格型号(规格)为:LH32/10T-20.85m。另壹台为标称:“力达起重”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028;出厂编号:25020028;规格型号(规格)为:LD10T-20.85m。 施工安装单位河南省亚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由代理人张波在2025年3月17日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在2025年6月2日开始在第五车间同时安装,于2025年6月15日安装调试完成。当事人在车床、钻床等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后于2025年7月20日在代理人商交付了遥控器,就投入生产使用,一直使用到9月11日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导致使用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
办案机构针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执法人员认真反复核实,下列情形予以采纳:一、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已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已经改正,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二、属于首次违法;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次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对(赣F)市监特令〔2025〕第T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复查,现场检查起重机械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赣州检测分院检测,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合格报告,正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再次考虑到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情形,对当事人的申请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办案机构建议提交县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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