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绍中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绍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3MAC9AAQC2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环翠路三期廉租房6幢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不罚[2025]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景利园水果销售中心采购了柠檬共13斤。2025年8月20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到镇宁自治县绍中便利店开展抽样,共抽样镇宁自治县绍中便利店销售的柠檬12斤,剩余1斤销售给散客,售价为12元/斤,都是微信扫码支付,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截止案发时止,以上不合格柠檬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柠檬(购进日期:2025-07-16)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查验并收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快速检测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信息。经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行为。
本案※货值金额计算:12元/斤×13斤=156元。
本案※违法所得计算:(12元/斤-10元/斤)×13斤=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公司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合法有效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 ATQTS2025JDC0975)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柠檬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上述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16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景利园水果销售中心采购了柠檬共13斤。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到镇宁自治县绍中便利店共抽样销售的柠檬12斤,剩余1斤销售给散客,都是微信扫码支付,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快速检测报告,证明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七: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上墙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发出商品召回公告,积极主动召回上述食品并排查原因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