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绍刚 | 注册资本:1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P682L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2025)豫0522民初70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9-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1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1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3-30
(2021)川0113民初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魏**
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1-24
(2020)云2301民初286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夏**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楚雄市人民法院
3
2020-12-29
(2020)云2301民初286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张文海、张有佐、张兰芬、张艳琼、张艳芬
夏**
裁判文书
楚雄市人民法院
4
2020-09-24
(2020)云2301民初286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张文海、张有佐、张兰芬、张艳琼、张艳芬
夏**,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景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楚雄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1
2025-05-19
(2025)津0319民初64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尤溪县联合正泰广告经营部与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3-11
2025-02-12
(2025)云0114民初210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7
2023-12-28
(2023)沪03民终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宏盈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4
2023-10-27
(2023)云23民辖终72号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创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第二分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4-01-24
2023-10-27
(2023)云23民辖终7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赵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4-01-24
2023-10-27
(2023)云23民辖终71号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一分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23-06-02
2023-02-09
(2023)京0105民初12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家庄开创桥梁钢模板厂与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5-15
2021-11-10
(2021)沪民辖3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梁**等与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3-03-29
2023-03-01
(2023)津0319民初2190号
劳动争议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3-29
2023-03-07
(2023)津0319民初4492号
劳动争议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林草罚决字﹝2024﹞第15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批先占):一般灌木林地0.5427公顷(8.14亩)
1.责令限期于2024年5月31日前补办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批先占):一般灌木林地0.5427公顷(8.14亩),其中商品林地0.5427公顷(8.14亩),恢复植被按照6元/平方米,计32562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按照0.5元/平方米,计2713.5元;合计罚款105826.5元(大写:壹拾万伍仟捌佰贰拾陆元伍角)(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采用参考法,并按标准的三倍处罚)。
105826.50元
金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