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丽红 | 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761331939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中盛路恒兴茗苑1号楼202铺东起第一间(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703民初340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朱**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浙07民终70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吴**
兰溪市宏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29
(2025)浙07民终535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王*,刘*,吴**,勾**,方**,王**,左**,汪**,龙**,高**,高**
吴**,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0-28
(2025)浙0723民初14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吴**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浙0723民初215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彭**,王**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蔡**,陈*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2
(2025)浙0723民初215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彭**,王**
陈*,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蔡**
武义县人民法院
7
2025-08-21
(2025)浙0702行初108号
工伤行政认定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8-07
(2025)浙0784民初534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左**,方**,王**,高**,高**,吴**,王*,勾**,汪**,龙**,刘*
吴**,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武义盛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吴**,永康市金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9
2025-07-15
(2025)浙07民终307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金**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振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7-07
(2025)浙0784民初534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王**,刘*,勾**,高**,汪**,吴**,方**,高**,王*,王**,龙**,左**
永康市金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义盛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吴**,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9
2022-05-17
(2022)浙0723民初5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元迪汽车维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69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7
2020-07-22
(2020)浙1123民初116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陈**与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7
2020-07-22
(2020)浙1123民初117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与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8
2019-12-24
(2019)浙0723民特690号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1-03
2017-01-03
(2016)浙07民终5730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浙江兴发施特工贸有限公司、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1-09
2016-11-09
(2014)金武民初字第494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浙江兴发施特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5990.56元
民事案件
7
2014-10-20
2014-10-20
(2014)金武民初字第2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7322.6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79号
当事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实施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75000.00元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