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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小一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鸿明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3MAD6EEUE6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8号6楼607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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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加工糕点经营活动。2025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食品生产工作时,存在以下问题:1.原料仓库间的“双效泡打粉”标签标示“产品标准代号:GB 1886.245”,属于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但未按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或者保管制度;2.配料间一包“双效泡打粉”生产日期:2024/02/27,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限为2025年8月27日,已过期1个月,经查询当事人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的生产投料记录,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报告说明,采信其供述,认定未使用涉案批次的过期泡打粉;3.未按要求对生产过程实施过程控制:成品与原料混放、且泡芙壳只标注7月生产,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冷藏冷冻间的泡芙馅料未贴标签;4.无法提供“味悠隆草莓碎粒果馅”原料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和录入产品追溯信息;5.安排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交1份《整改报告》。 当事人“双效泡打粉”未按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或者保管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或者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双效泡打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成品与原料混放、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泡芙壳只标注7月生产、冷藏冷冻间的泡芙馅料未贴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第14.1.1的规定,综上,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味悠隆草莓碎粒果馅”原料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和录入产品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安排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本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厦翔市监处罚〔2025〕41号),故本案当事人已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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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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