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娴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F1C71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产业园五里墩街20号湖北世纪之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厂房4楼4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鄂0115民初38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世纪之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鄂0115民初42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利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2025)鄂0103民初55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5)鄂0104民初67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世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0
(2025)鄂0115民初3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海越行实验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8-04
(2025)鄂01民辖终9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苏**、湖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5-06-30
2025-05-09
(2025)鄂0115民初42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0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27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规定,属于在开展食品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对在开展食品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在开展食品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68725.38元;2、处检验费用118699.38元9.5倍的罚款1127644.11元。罚没款合计壹佰壹拾玖万陆仟叁佰陆拾玖元肆角玖分(¥1196369.49元)。
1276343.49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