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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丽曼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瑞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2MA7FG5NP5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48号一楼2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处罚〔2026〕4号
2025年9月26日第三方监督抽检工作人员对瑞丽市丽曼食品店销售的勐垅沙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勐垅沙包装饮用水于2025年9月24日采购从瑞丽市茗津饮品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了50桶,采购价1.5元/桶,金额为75元,销售价格5元/桶,销售收入2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此外,瑞丽市丽曼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瑞丽市丽曼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勐垅沙包装饮用水,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勐垅沙包装饮用水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责令改正,其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五)的规定,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对瑞丽市丽曼食品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100.00元罚款。
100.00元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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