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彭世柱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世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EQTC5X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村委上行2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不罚[2025]3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村委上行200米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在大方县凌云食品批发部以35元/件(约为2.92元/桶)的价格购进1件(含12桶)由成都今麦郎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面饼+配料110克、生产日期:2025 02 16 03:07CD113、保质期至2025 08 15的“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并按照4元/桶的单价进行销售。在购进上述“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由于年纪较大,视力下降,依赖送货员定期前来帮助其清理食品的有效期及处理超过有效期食品。但在送货员前期给当事人进行清理时,粗心大意,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泡面已经过期,因此当事人仍然将该过期的“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陈列在货架上销售。2025年9月11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方县彭世柱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右货架后方顶部发现有1桶由成都今麦郎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面饼+配料110克、生产日期:2025 02 16 03:07CD113保质期至2025 08 15的“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过期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出现销售过期食品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桶×4元/桶=4元,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1桶“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共计2页及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1桶“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已经过期的的事实; 3.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1桶“弹面今麦郎”泡椒牛肉面进行扣押时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9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拍照打印的当事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照片或复印件3张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2025年9月1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2张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6.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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