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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子萍注册资本:2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02MA0H8F1T0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侯马经济开发区海星智慧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北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2
2019-12-03
(2019)闽05民初9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12
2019-12-03
(2019)闽05民初9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5
2020-11-13
(2020)赣0982执1785号
行政案件执行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4059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2-25
2020-12-31
(2020)赣0982执1785号之一
行政案件执行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1-26
2020-11-27
(2020)闽民终17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泉州宝之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06
2020-12-03
(2020)闽民终16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146号
经查:1.当事人备案的体表给药器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晋临械备20220025号,已于2024年3月15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再组织生产。备案信息及产品技术要求中描述如下:“本品由喷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当事人备案的体表给药器仅为给药装置,该装置应为空置的给药装置,当事人生产的体表给药器实物为给药瓶带液体,与产品备案技术要求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的体表给药器共生产了4个品牌。其中“圣元小葵宝”牌体表给药器共生产了4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615.20230705.20230715.20230805,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瓶,310瓶,销售金额共计372元;“海德”牌体表给药器共生产了5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615.20230625.20230705.20230715.20230825,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瓶,340瓶,销售金额共计408元;“百年圣龙”牌体表给药器共生产了4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615.20230625.20230705.20230715,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瓶,230瓶,销售金额共计276元;“靓兔”牌体表给药器共生产了6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615.20230625.20230705.20230715.20230815.20230915,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瓶,450瓶,销售金额共计540元。上述体表给药器数量共计1330瓶,货值金额共计1596元。2.当事人备案的甲床给药器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晋临械备20230014号,已于2024年3月15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再组织生产。备案信息及产品技术要求中描述如下:“Ⅰ型:由创口贴、棉签、刮刀、瓶体组成;Ⅱ型:由创口贴、棉签、瓶体组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当事人备案的甲床给药器仅为给药装置,该装置中瓶体应为空置的给药装置,当事人生产的甲床给药器实物为瓶体带液体,与产品备案技术要求不一致。当事人生产的甲床给药器生产了5个品牌。其中“海德”牌甲床给药器共生产了13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615.20230705.20230715.20230725.20230805.20230825.20230915.20230925.20231005.20231025.20231105.20231205.20231230,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盒,660盒,销售金额792元;“苗肿消”牌甲床给药器共生产了11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705.20230805.20230825.20230915.20231005.20231015.20231115.20231205.20231215.20231225.20231230,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盒,850盒,销售金额1020元;“三担力”牌甲床给药器共生产了1个批次,生产批号:20230715,销售给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单价1.2元/盒,50盒,销售金额60元;“健神医”牌甲
针对当事人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