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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丽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7MA6DR1HU3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社学乡红卫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5
(2024)桂0602民初3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拓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1-06-23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x**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天柱县人民法院
3
2021-06-23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尹**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天柱县人民法院
4
2021-06-18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尹**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天柱县人民法院
5
2021-05-10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尹**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天柱县人民法院
6
2021-04-28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尹**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天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17
(2024)桂0602民初3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拓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裁判文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7
(2024)桂0602民初3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拓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6-23
(2021)黔2627民初603号
合同纠纷
尹**与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2025]117号
经查明,当事人拥有两种规格的液化石油气瓶,分别为YSP - 35.5和YSP - 12。自2024年7月2日起,当事人对规格为YSP - 35.5的液化石油气瓶执行11KG的充装净含量标准,对规格为YSP - 12的液化石油气瓶执行4.3KG的充装净含量标准。在液化石油气充装过程中,当事人使用2台电子灌装检斤秤作为计量器具,且这2台电子灌装检斤秤均经过检定,检定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 当事人使用的充装系统于2022年3月开始投入使用,该系统由深圳市兰洋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并由该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充装模式和参数也由该公司设定。在2025年6月18日前,该充装系统采用按总重充装的模式,即默认标准瓶重(规格YSP - 35.5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重为16.5kg,规格YSP - 12的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重为6.5kg),并按照瓶重加上实际净重为总重量进行计量充装。然而,由于回转二次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因抽残原因,每个气瓶的液体残留量不同,导致充装前气瓶的重量不一致,进而出现了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含量达不到标注净含量的情况。 由于当事人仅有每月出站液化石油气瓶个数统计记录表,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台账。当事人虽能提供水电费、人工工资、进气支出、日常管理支出等方面的支出记录,但未能提供其他方面的固定折损和支出记录。同时,由于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存储罐在补充气源时存在(5 - 15)吨不等的存量气源,充装时无法区分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是何时采购的,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得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杨文炳身份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份,证明了天柱县兄弟液化气站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的实际充入量未达到液化石油气瓶上标注净含量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液化石油气实际充入量与液化石油气瓶上标注的净含量不符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经合法收集具有合法性,证据证实违法事实具有真实性,各证据存在相互的关联性,同时均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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