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韩日新蔬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日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AG30T2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曙区苍松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522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从某蔬菜店购进山药*kg,购进单价*元/kg。5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山药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山药货值金额为*元,能确定的违法所得为33.1元。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11.54平方米。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山药,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等凭证。另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进货票据等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1元。(罚没款合计1533.1元。)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15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