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城关万红肉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万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3MA75R4WD21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湟源县城关镇建设东路15-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源市监处字〔2024〕4号
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第七章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湟源城关万红肉食店所销售的羊肉33斤。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