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默苗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光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009935107X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鸭塘街道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619号红星美凯龙生活馆1楼、负1楼展位编号A8007/08/09/10/11、B8007/008/00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山之源酒店签订《贵州省电梯免费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共12个月),当事人为山之源酒店设备使用的1台电梯(出厂编号:K25110544)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026年4月29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到山之源酒店进行检查,通过查阅电梯纸质版《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发现该电梯2026年3月31日至现场检查(2026年4月29日)期间,没有一次维护保养记录,2026年2月28日、3月15日、3月30日这三次维护保养记录没有找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也未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之规定,和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该电梯(出厂编号:K25110544)是由电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进行升降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是纳入目录监管的特种设备,属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该电梯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均受到《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约束。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没有进行记录,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事实。 因维保合同未明确维护保养记录收费定价,所以违法所得、案值无法计算。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千元整(¥5000.00)。
5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