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默苗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光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009935107X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鸭塘街道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619号红星美凯龙生活馆1楼、负1楼展位编号A8007/08/09/10/11、B8007/008/00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贵州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金都组团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当事人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存在未按要求填写记录、漏项等问题,具体如下:1、未按规定记录金都组团小区6台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2、未对1栋2号梯、2栋2号梯及3栋2号梯使用标志(年检标志)进行确认即在对应的维保项目(内容)“轿厢内安全标识、年检标志、报警说明、厅门锁孔安全标识”打“√”,维保漏项;3、对发现2栋2号梯不平层问题未进行调整即在对应的维保项目(内容)“轿厢平层准确度”打“√”;4、未如实记录一栋货梯、二栋客梯、三栋客梯维护保养日期;5、3栋1号梯轿厢内的紧急呼救报警装置不能有效通话即在对应的维保项目(内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打“√”。2025年10月18日,当事人对2栋2号梯轿厢平层准确度进行了调整;2025年11月8日,当事人将已经修复的报警装置重新接入3栋1号梯轿厢。当事人未建立相应维保项目对应的成本台账,无法推算出相应的违法收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龙光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许可资质、委托事项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据二:贵州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金都组团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证据三:贵州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史香桂《询问笔录》1份、金都组团6台电梯9-10月份《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巡查与使用状况记录》12页、金都组团6台电梯9-10月份《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记录)24页,佐证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与贵州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事实;证据五:《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现场复印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职工陈光本《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光本的身份以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受托人龙光伟《询问笔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龙光伟的身份以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维修记录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对2栋2号梯、3栋1号梯问题隐患维修的情况。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
罚款2.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