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康继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710163947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46号农行家属院1号楼1单元3楼西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07-12
(2023)陕0116民初16359号
劳动争议
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28
2018-10-15
(2018)陕01民终380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07
2018-01-18
(2017)陕0116民初411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普贤寺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普贤寺一组)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立电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1-30
2017-12-06
(2017)陕01民终1284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李**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4-06
2017-04-06
(2017)陕0116民初146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30
2015-12-11
(2015)长安执字第00693号
其他案由
王**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1-22
2016-11-22
(2016)陕0116民初3743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智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04
2015-12-11
(2015)长安执字第00693号
其他案由
王**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2-19
2015-09-01
(2014)长安执字第00717号
其他案由
徐**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12-19
2015-09-01
(2014)长安执字第00717-1号
其他案由
徐**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沣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131号
现查明 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休息区西南侧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离心机线路未穿管保护逾期未整改,存在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2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沣东消限字〔2024〕第 0249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 2194号、贾晨颖、刘海涛的询问笔录各 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普贤寺桥头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康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6710163947G。现查明 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休息区西南侧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离心机线路未穿管保护逾期未整改,存在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 2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沣东消限字〔2024〕第 0249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 2194号、贾晨颖、刘海涛的询问笔录各 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市优立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休息区西南侧离心机及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休息区西南侧离心机及线路责令停止使用,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我大队将强制执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兴业银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0.00元
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沣东新城大队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