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晏鹏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569239702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河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30
(2019)黔0525民初14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县渤丰农资有限公司,x**
纳雍县人民法院
2
2019-04-30
(2019)黔0525民初14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晏**,晏**,晏*,晏*,纳雍县渤丰农资有限公司,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502号
1.当事人持有有效证照,营业执照名称: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69239702N,经营范围:饮用水的生产及销售,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河尾村河边组,法定代表人:晏鹏;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652052510173,生产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河尾村,食品类别:饮料,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被抽检批次“野人谷饮用天然泉水”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为不合格饮用水。3.当事人被抽检的“野人谷饮用天然泉水”是2024年9月24日生产的,该批次饮用水食品名称:野人谷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总计生产了60桶,当事人以3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80元,获得违法所得合计180元;4.当事人在案发后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公告,因售出时间已久,该批次饮用水已全部被客户消费完毕,该批次产品已不能召回;5.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6.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根源作出整改,并于2024年10月30日送检了一批次饮用水,经检测,所有检测项目(包含铜绿假单胞菌)均合格。7 .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饮用水非同一指标经抽检不合格于2023年11月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晏晓峰向我局提供的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晏鹏和晏晓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及本人和法定代表人晏鹏身份真实的事实;
2.晏晓峰向我局提供的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晏鹏委托晏晓峰作为自己的合法代理人全权办理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相关事宜的事实。
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对当事人饮用水抽检的相关材料1套8页 ,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纳雍县能发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野人谷饮用天然泉水”饮用水抽检,检验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事实。
4.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打印件2份,证明在我局进入该公司检查时,当事人2024年9月24日生产的不合格批次饮用水已全部售完的事实。
5.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晏晓峰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并认可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货值金额180元以及售卖该批饮用水获得违法所得180元的事实和因售出时间久对不合格产品已不能召回的事实。
6.晏晓峰提供的当事人销售台账和召回公告原件(含粘板公告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饮用水获得违法所得180元以及当事人已履行召回义务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7.晏晓峰向我局提供的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记录相关台账1套,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的事实。
8.晏晓峰
罚款0.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