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连云港皓轩明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川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MA1P65Y20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B座32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税稽罚﹝2024﹞5号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你单位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共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75份,向下游企业虚开咨询费、服务费、水晶工艺品、建筑材料、ALC墙板、租赁费等,金额3085412.62元,税额92562.35元。1.纳税人状态信息异常,为非正常户经多次联系和公告,均无法查找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人签收。你单位2021年5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主要证据:(1)《税务登记表》(2)非正常户认定书(认定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2.纳税人注册、经营地址异常检查人员赴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B座3205号”进行实地查找,你单位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电话均为空号,你单位已失联。登记的银行账户中,未发现你单位注入注册资本记录。《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中未发现与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水、电、气及办公用品发票信息。主要证据:(1)《税务登记表》(2)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达。(3)现场照片3.购销货物发票比对异常检查人员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到你单位为咨询及零售企业,未发现你单位开具发票所列货物的购买发票信息,与你单位大量开具发票行为明显不符。你单位2018年购进主要为维修费、餐费,金额6214.64元,税额231.36元;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开具10份,开票物品名称为咨询费、服务费、水晶工艺品,金额217495.15元,税额6524.85元。2019年购进主要为维修费、餐费,金额1763.33元,税额252.37元;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开具58份,开票物品名称为咨询费、服务费、水晶工艺品、建筑材料、ALC墙板、租赁费等,金额2867917.50元,税额86037.50元。你单位无任何购进货物记录,却存在大量开票行为,其购进、销售行为明显不匹配。主要证据:(1)上游发票明细清单(2)下游发票明细清单4.纳税人申报异常经查,《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显示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75份,开具68份,金额3085412.62元,税额92562.35元,但你单位申报异常,2018年申报收入217495.15元,2019年申报收入186033.99元,两年入库税款均为零。主要证据:(1)税款申报明细(2)购票记录5.银行资金流异常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至今无任何交易记录主要证据:银行账户明细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对你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5-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0-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