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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咚咚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NQLFG4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杨家庄村792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市场上以145元/条进红河(硬88)1条,以145元/条进红河(硬99)1条,以220元/条进玉溪(软)1条,以380元/条进玉溪(和谐中支) 1条,以385元/条进玉溪(硬和谐)1条,以275元/条进玉溪(软尚善)1条,以185元/条进玉溪(阿诗玛)1条,以125元/条进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以145元/条进云烟(中支云龙)1条,以360元/条进云烟(软印象烟庄)1条,以425元/条进云烟(印象烟庄)1条,以220元/条进云烟(软珍品)1条,以635元/条进云烟(印象)1条,以585元/条进云烟(黑金刚印象)1条,以120元/条进红塔山(硬经典)1条,以325元/条进钻石(荷花)1条,以400元/条进钻石(细支荷花)1条,以175元/条进利群(新版)1条,以245元/条进芙蓉王(硬细支)1条,在其店铺内销售。其中以15元/包价格售出红河(硬88)9包,获利4.5元,以15元/包价格售出红河(硬99)9包,获利4.5元,以23/包的价格售出玉溪(软)9包,获利9元,以40/包的价格售出玉溪(和谐中支)8包,获利16元,以40/包的价格售出玉溪(硬和谐)9包,获利13.5元,以28/包的价格售出玉溪(软尚善)8包,获利4元,以20/包的价格售出玉溪(阿诗玛)9包,获利13.5元,以13/包的价格售出云烟(小熊猫家园)8包,获利4元,以15/包的价格售出云烟(中支云龙)9包,获利4.5元,以37/包的价格售出云烟(软印象烟庄)8包,获利8元,以45/包的价格售出云烟(印象烟庄)9包,获利22.5元,以23/包的价格售出云烟(软珍品)8包,获利8元,以65/包的价格售出云烟(印象)9包,获利13.5元,以60/包的价格售出云烟(黑金刚印象)9包,获利13.5元,以13/包的价格售出红塔山(硬经典)9包,获利9元,以35/包的价格售出钻石(荷花)8包,获利20元,以42/包的价格售出钻石(细支荷花)8包,获利16元,以18/包的价格售出利群(新版)8包,获利4元,以26/包的价格售出芙蓉王(硬细支)8包,获利12元,共获利润200元。以上卷烟至被查获之日止,共计违法经营总额5695元、计违法所得2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违法经营总额5695元20%的罚款,计113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39元。
1139.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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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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