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皓阳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雷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82MA7YML5BX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南环路街道鲜肉厂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农(农药)罚﹝2025﹞2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蚊香产品涉案价值较少,且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较为配合,事后积极采取退赔措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项:“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产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没收“凯晨香王”蚊香88盒;3.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196元。
6000.00元
霍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