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桂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彩秀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595100640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小区24栋1-4-1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0
(2021)桂0302民初822号
合同纠纷
李*
桂林市桂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9
(2021)桂0305民初256号
合同纠纷
李*
桂林市桂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2
2021-11-22
(2021)桂03民终2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市桂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四稽罚﹝2025﹞13号
从已掌握的证据来看,你公司存在大量酒类商品在销售后不开票、不结转成本,通过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营业款项不入对公账户、不计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等情况,且金额较大。由于你公司大量酒类商品在销售后不开票、账上不计收入、不结转成本,其相关涉税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在无法按你公司会计核算资料准确计算其已售酒类商品成本、收入及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酒类商品成本毛利率进行测算的基础上,以你公司自行填报的不包含自查补报数据的2016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注:2021年度取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计算出来的成本毛利率作为计税毛利率,结合检查年度各期酒类商品开票金额占年度酒类总开票金额的比率及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等,核定其各期的应纳税额。(一)增值税1.检查年度各期少计销售额的计算第一步:将你公司2016年5月~2022年3月酒类商品的开票金额与全部未开票收入均视为酒类商品销售收入,再按照2016年~2022年分年度计算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换算,得出各年度已申报增值税酒类商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成本。第二步:用检查所属期间酒类商品进货总金额减去2022年3月底酒类商品盘存金额,再减去检查所属期间已结转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计算出检查所属期间已销售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第三步:计算出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酒类开票金额占年度酒类总开票金额的比率,然后对检查所属期间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进行分配,得出各年度应分配的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销售成本。第四步:用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应分配的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销售成本×对应年度计税毛利率,最终计算出各年度未申报增值税的酒类商品销售额。各年度已销售未计收入酒类成本金额分配计算表 单位:元至角分所属期 酒类商品开票+未开票收入金额 年度计税毛利率 已销已计收入酒类成本 酒类进货金额 2022年3月底酒类盘存金额 已销未计收入酒类成本2016年 233,884.37 4.
决定(一)你公司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中实际少缴的增值税合计778,231.51元、实际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7,371.28元和实际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75,167.12元,总计900,769.91元,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900,769.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依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900,769.91元。(二)在本次检查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拒绝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等情况,且未按我局的要求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依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27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5,769.91元。
905769.91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0
2
桂税三稽罚﹝2024﹞12号
从已掌握的证据来看,你公司存在大量酒类商品在销售后不开票、不结转成本,通过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营业款项不入对公账户、不计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等情况,且金额较大。由于你公司大量酒类商品在销售后不开票、账上不计收入、不结转成本,其相关涉税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在无法按你公司会计核算资料准确计算其已售酒类商品成本、收入及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酒类商品成本毛利率进行测算的基础上,以你公司自行填报的不包含自查补报数据的2016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注:2021年度取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计算出来的成本毛利率作为计税毛利率,结合检查年度各期酒类商品开票金额占年度酒类总开票金额的比率及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等,核定其各期的应纳税额。(一)增值税1.检查年度各期少计销售额的计算第一步:将你公司2016年5月~2022年3月酒类商品的开票金额与全部未开票收入均视为酒类商品销售收入,再按照2016年~2022年分年度计算的计税毛利率进行换算,得出各年度已申报增值税酒类商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成本。第二步:用检查所属期间酒类商品进货总金额减去2022年3月底酒类商品盘存金额,再减去检查所属期间已结转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计算出检查所属期间已销售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第三步:计算出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酒类开票金额占年度酒类总开票金额的比率,然后对检查所属期间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商品成本总金额进行分配,得出各年度应分配的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销售成本。第四步:用检查所属期间各年度应分配的已销售但未计收入的酒类销售成本×对应年度计税毛利率,最终计算出各年度未申报增值税的酒类商品销售额。各年度已销售未计收入酒类成本金额分配计算表 单位:元至角分所属期 酒类商品开票+未开票收入金额 年度计税毛利率 已销已计收入酒类成本 酒类进货金额 2022年3月底酒类盘存金额 已销未计收入酒类成本2016年 233,884.37 4.
(一)你公司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中实际少缴的增值税合计778,231.51元、实际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7,371.28元和实际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75,167.12元,总计900,769.91元,定性偷税,偷税金额合计900,769.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依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900,769.91元。(二)在本次检查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拒绝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等情况,且未按我局的要求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依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27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5,769.9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5769.91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