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云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8BTQX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中海荟景花园12幢1层商业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字〔2023〕235号
经查,以上所查获的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材料,证实产品为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其购进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合法的产品注册证。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购进了9种规格共39盒隐形眼镜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852元,不足1万元,截止2023年10月9日,销售了6盒,共获利52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9种规格共33盒;
2、没收违法所得52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10052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