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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志平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MA38NU736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田畈街化工产业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126号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田畈街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关于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台通用桥式起重机(登记证编号:起11赣U00008(22)、起11赣U00014(24)、起11赣U00015(2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报告,于当日向企业送达以上3台通用桥式起重机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三台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正处于作业状态,该公司总经理汪金波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以上3台通用桥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其中两台起重机使用标志已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未经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该三台起重机。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周颖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2026年3月23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台桥式起重机(登记证编号:起11赣U00008(22)、起11赣U00015(24)、起11赣U00014(24))进行了检验,于4月16日反馈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DQZ20260453、E-ZDQZ20260451、E-ZDQZ20260452),检验报告显示该3台桥式起重机检验不合格。于当日向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本次桥式起重机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局对当事人法定委托人询问中,当事人承认该3台起重机未完全整改到位仍在使用的事实,并提供了该3台起重机的使用记录表,显示以上3台起重机从4月16日至4月30日的使用记录,证明该3台桥式起重机检验不合格后仍在使用的事实。 本局认为,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3台桥式起重机检验不合格的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使用,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和实际成立时间; 2、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份,佐证现场检查客观事实; 4、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的合法性 4、执法人员对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法定受委托人周颖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存在; 5、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DQZ20260453、E-ZDQZ20260451、E-ZDQZ20260452),佐证起重机械检验不合格事实; 6、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并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以上证据均经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汪金波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江西利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缴财政
5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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