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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长街林夏兰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夏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GQTLD6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大湖水产批发综合市场外营业房1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696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林夏兰副食品店于2023年3月23日,以X元/L的价格,从宁海县力洋镇(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处购入大米酒35L,以24元/L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7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25L库存大米酒进行抽样,抽取检验用样品2L(含备样1L,均以24元/L的价格购买),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备份样品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管。该检验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2310934502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甲醇项目的实测值为1.66g/L,标准指标为≤0.6g/L,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5009.266-2016。2023年8月23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以24元/L的价格售出前述剩余的大米酒,无库存。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00元。2023年8月23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林夏兰副食品店在采购前述大米酒时,未如实记录前述食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
当事人宁海县长街林夏兰副食品店采购前述大米酒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长街林夏兰副食品店经营前述不合格批次的大米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100元。
4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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