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华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4MA1CDHWG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卫星街一委一组(聚洋购物中心综合楼三层商铺117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在浙江省的义乌市之童文件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磁吸场景贴(魔法场景游戏贴)”10盒,购进的价格是1.5元/盒,销售了9盒,销售的价格是2.5元/盒,还有库存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制造商“一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至2024年2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这批“磁吸场景贴(魔法场景游戏贴)”仍然提供不了制造商“一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并这批“魔法场景游戏贴”已经销售9盒,获利9元。
1.罚款15元;2.没收违法所得9元;3.没收涉案商品。
15.00元
-
2025-04-14
2
泰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4日在浙江省的义乌市之童文件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庆余堂贴纸(万顺贴纸)”40袋,购进的价格是1.12元/袋,销售了40袋,销售的价格是2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制造商“庆余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至2024年2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这批“庆余堂贴纸(万顺贴纸)”仍然提供不了制造商“庆余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并这批“万顺贴纸”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利35.2元。
1.罚款5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2元。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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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3
泰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五爱市场的四楼购进了“一次性日常用防护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两年)”24袋,购进的价格是3.7元/袋,销售了14袋,销售的价格是6.5元/袋,当事人又于2023年3月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五爱市场的四楼购进了“一次性时尚儿童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两年)”60袋,购进的价格是3.3元/袋,销售了60袋,销售的价格是5.9元/袋,至2024年2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了“一次性日常用防护口罩-非医用”14袋,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还有库存10袋,“一次性时尚儿童口罩(非医用)”60袋全部销售完毕,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4袋,上述两种商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共获利16元。
1.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6.6元;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没收涉嫌商品。
3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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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4
泰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5年2月13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2024年12月9日在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三楼的“悦购义乌小商品城”,购买了“彪马袜子”、“香奈儿袜子”和“阿迪达斯袜子”分别使用了“PUMA”、“CHANEL”和“adidas”英文及图案,没有彪马、香奈儿和阿迪达斯品牌授权等信息,是假冒品牌产品,法定期限内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中的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者王华勇陪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日用品专区,执法人员发现了举报信中提到的“彪马袜子”、“香奈儿袜子”和“阿迪达斯袜子”各一付,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并该单位经营者出示了《营业执照》,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1.罚款200元;2.没收涉案商品。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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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5
泰市监处罚〔2025〕17号
2025年1月3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2024年12月9日在泰来县建设路聚洋购物中心三楼悦购义乌小商品城,购买“LV发箍”和“狼爪手套”,使用了“LV”和“Jack Wolfskin”英文及图案标志,实际标签没有LV/狼爪品牌授权,是假冒伪劣产品。法定期限内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中的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者王华勇陪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该单位入口处的发箍专区未发现举报信中所提到的“LV发箍”,在该单位的手套专区发现了3付举报信中所提到的“狼爪手套”,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两款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该单位经营者出示了《营业执照》,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1.罚款200元;2.没收涉案商品。
200.00元
-
2025-04-11
6
泰市监处罚〔2025〕18号
2025年1月3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2024年12月9日在泰来县建设路聚洋购物中心三楼悦购义乌小商品城,购买“康尔惠30米卷巾”和“艾童颜洁面巾”,“康尔惠30米卷巾”有限期至:2024/09/28,“艾童颜洁面巾”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保质期:三年,上述两种商品超过使用期限。法定期限内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中的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者王华勇陪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化妆品专区未发现举报信中所提到的“康尔惠30米卷巾”和“艾童颜洁面巾”,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两款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该单位经营者出示了《营业执照》,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1.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0.8元;2.没收违法所得12.3元。
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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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7
泰市监处罚〔2025〕19号
2025年2月13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2024年12月9日在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三楼的“悦购义乌小商品城”,购买了“鑫瑞晟笔袋”制造商是“东阳鑫瑞晟文具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没有该名称的企业,是假冒伪劣产品,法定期限内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者王华勇陪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文具专区,执法人员未发现举报信中提到的“鑫瑞晟笔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并该单位经营者出示了《营业执照》,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1.罚款21.8元;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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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8
泰市监处罚〔2025〕9号
2024年12月20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政务热线服务系统工单登记表》,投诉人称泰来县聚洋购物中心三楼义乌小商品城,购买电暖宝为电极式加热,不符合安全标准,经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提供的视频后,确认这款电暖宝为“牛仔熊牌电暖宝”,法定期限内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中的泰来县悦购小商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经营者王华勇陪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该单位出口处的电暖宝销售区未发现工单中所提到的“牛仔熊牌电暖宝”,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款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并该单位经营者出示了《营业执照》,通过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1.罚款21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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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