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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韦源口镇李柳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柳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EK6DW96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幸福街21号一楼东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55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在阳新县韦源口镇幸福街21号一楼东面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从深圳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华星龙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调馅香料B复合调理粉”5包,进货价45元每包,金额225元;购进“调馅香料A复合调理粉”5包,进货价45元每包,金额225元,用于做馄饨。食品生产日期是2023年9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年2个月。深圳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进货单,发货到黄石市加盟门店,当事人自行去拿货。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检查日期,导致购进了超过保质期2个月的食品。因当事人取货时未当场验收,导致无法判定货物是否掉包更换,无法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上述食品每包净含量908g,8包已使用完毕,2包已开封使用约200克,货值金额合计450元,因上述食品是制作食品时作为调味料添加进食品使用,且没有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馅香料A复合调理粉”1包、“调馅香料B复合调理粉”1包;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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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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