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鸡场乡敏敏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G9C9K5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鸡场乡鸡场社区新街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不罚[2025]3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大方县鸡场乡鸡场社区新街组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2025年1月21日在大方县鸿运食品店已48元/包(为1.6元/袋)的价格购进1包(含30袋)由贵州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81克、生产日期:20241221、保质期:8个月的吉洪葵花籽(五香味),并按照2元/袋的单价进行销售。在购进上述瓜子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等资料。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虽然当事人一个星期左右就打扫卫生并清理店铺里面的商品,发现过期或者临期我都及时下架处理,但当事人在后面日期购进新批次的同款瓜子时,没有注意,将先购进的老批次吉洪葵花籽(五香味)放在后面,将新批次的吉洪葵花籽(五香味)放在前面,清理时没有清理到位,导致出现老批次的吉洪葵花籽(五香味)在过期之后还在货架上销售。因此2025年9月1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方县春荣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左边货架从下向上数第四层货架上发现2袋由贵州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81克、生产日期:20241221、保质期:8个月的吉洪葵花籽(五香味),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将其所销售的商品录入手机,设置闹钟提醒,做到及时下架,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主动陈述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过期食品来源可追溯。同时,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出现销售过期食品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袋×2元/袋=4元,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2袋吉洪葵花籽(五香味)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共计1页及视频1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2袋吉洪葵花籽(五香味)已经过期的的事实;
3.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2袋吉洪葵花籽(五香味)进行扣押时制作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执法人员拍照打印的当事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照片3张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2张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