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通汽配城雅徽汽配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振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H0G1J1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浙江金通汽配城4号楼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5〕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金通汽配城雅徽汽配商行在通过互联网上一个推销员处购买涉案汽车配件,因时间久远已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进货单价。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一批汽车配件,数量及销售价格如下:螺丝共150个,单价0.5元/个,总货值金额为75元;刹车片共4套,单价120元/套,总货值金额为480元;ABS传感器共1根,单价30元/个,总货值金额为540元;车标共70个,单价70元/个,总货值金额为700元;牌照板共7个,单价20元/个,总货值金额为140元。上述汽车配件均印有捷豹路虎商标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汽车配件予以扣押。上述汽车配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汽车配件未销售过。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35元,无违法所得。以上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249个汽车配件;
2、罚款人民币1935元整,上缴国库。
1935.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