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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天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特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388H1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街道北侧21号楼1层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小所处罚〔2023〕39号
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抽查处方药,发现该药店部分处方药没有医师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分局依法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天成大药房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依法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药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项“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拟对该药店处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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