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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辉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MA365F903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大街399号22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5)赣0192民初28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7
(2025)赣0192民初3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宏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善华至远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格盈通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1
(2025)赣0112民初90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化虹富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0
(2023)赣0192民初27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综保跨贸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4
(2023)赣0192民初27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1
(2023)赣0192民初27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综保跨贸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09-08
(2023)赣0192民初27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8
(2022)赣0192民初15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通安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2-08-17
(2022)赣0192民初15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万通安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14
(2022)赣0192民初15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跨无止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万通安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0
(2025)赣0192民初39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综保置业有限公司
宏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格盈通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善华至远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空港宏远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0
2019-12-09
(2020)赣0192民初2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开化虹富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临处罚〔2023〕6号
现查明,当事人系南昌综合保税区国际先进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厂房(以下简称:上述厂房)的物业管理方,负责上述厂房电力转供。供电公司在上述厂房安装了分时计量电表,按照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向当事人收取电费。其中:2021年1月至7月,用电分类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自2021年8月起,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总电费采取两部制计费,由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两部分组成。 当事人与上述厂房入驻企业签订的《水电物业代收协议》约定:电费构成:企业租赁区域对应电表每月发生电量*(1+10%)*供电公司出具的综合电费单价+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10%为服务费:用于支付共用设施用电及电损。当事人对入驻企业采取分表(非分时计量电表)计量,先用电后付费模式。 当事人对入驻企业的电度电费实际按固定单价结算:2021年1月至11月为0.6161元/度,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为0.6974125元/度,在电度电费基础上,每月加收10%服务费。基本电费实际根据企业每月用电量按比例分摊基本电费。经查明,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每月电度电费的购进综合单价为0.6351911 至0.7164775 /度。当事人实际多收取的电费为98330.89元。 当事人基于整改的考虑,已暂停收取3月份电费,停止收取服务费。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它的费用”的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多收取的电费98330.89元属于违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二编第十五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一)从轻裁量基准: (一)有从轻处罚的情形: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98330.89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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