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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鑫晨长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仕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4071525103P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于市监处罚〔2025〕17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郑州武陵一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含有脱氢乙酸钠的乳酪味芝士酱在2025年春节工厂放假前剩余了2包(5kg/包)存放在原料库内,2025年2月8日第一天返厂开工,工人在未仔细查看的情况下将这2包含脱氢乙酸钠的酱料误用于该批次面包生产中而导致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2025年3月30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2025年辽宁沈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进行了流通领域抽检,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好又多购物广场中抽到该批次产品。2025年4月29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5SGC0034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仕平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SGC00345)的复印件,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该检验报告,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对库存产品进行核查时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现场确认该产品为本单位生产,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此次生产过程中生产涉案产品共计600袋,出厂销售价为1.7元/袋,均已全部售出,产生货值金额为1020元,取得违法所得1020元,未能召回。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3、罚没款合计:6020元。
5000.00元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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