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真美阁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Y1RW3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二龙宫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单据,经询问当事人店内店长高莉琳,其称涉案化妆品中“米洛活源水动能修复方案”套盒系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武汉汉口大市场购进,共进3盒,购进价格:280.00元/盒;“米洛医生极致焕颜方案”套盒和“干细胞能量焕颜理疗组合”套盒系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从武汉汉口大市场购进,产品购进数量各3盒,购进价格均为280.00元/盒;其余产品均为当事人店与商家做活动时商家的赠品。截止本局检查时,“干细胞能量焕颜理疗组合”套盒已使用2盒,剩1盒,其余产品均有不同程度的使用,该7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960.00元。
涉案化妆品中的“米洛活源水动能修复方案”套盒、“米洛医生极致焕颜方案”套盒和“干细胞能量焕颜理疗组合”套盒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美容、护肤服务,其余赠品部分是店里培训员工使用。2023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蕲春市监〔2023〕30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涉案产品的使用收费记录。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米洛活源水动能修复方案”套盒、“米洛医生极致焕颜方案”套盒和“干细胞能量焕颜理疗组合”套盒的使用记录及向顾客收费的单据,导致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焕彩花韵舒活套”6盒、“玲珑紧俏套”4盒、手部护理套盒2盒、“舒怡活畅套装”6盒,“明德温煦蕴养”套盒2盒、耳部身体组合套盒1盒、“米洛活源水动能修复方案”套盒 3盒、“粉红丝带套”1盒、“玉玲珑特护套”1盒、“米洛医生极致焕颜方案”套盒3盒、蓝色套盒化妆品1盒、黄色套盒化妆品1盒、白色套盒化妆品1盒、“干细胞能量焕颜理疗组合”套盒1盒;
二、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