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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忠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0TWRB5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食品工业园区2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渝0110民初54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佳月双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9
(2024)渝0103民初352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3
(2024)渝0110民初5030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宁强十三景火锅店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2
(2023)渝01民终93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宁强十三景火锅店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06
(2022)渝0103民初325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30
2024-06-14
(2024)渝0110民初5030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宁强某火锅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4-15
2023-05-22
(2022)渝0103民初325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某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83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EFEHCK95,法定代表人:彭天蓉,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食品工业园区2号厂房。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发证日期:2025年11月3日,有效日期至:2030年11月2日。 2026年1月14日,投诉举报人田某翔在超市购买了1罐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发现该款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为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人通过扫码查询,发现该产品条码(6978360871773)为“重庆贰厨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认为存在冒用条码的违法行为。后通过投诉举报信向我局投诉举报,2026年1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留样,发现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为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条码(6978360871773)为“重庆贰厨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 经查,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是重庆贰厨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瓶身上使用的条码是委托商重庆贰厨商贸有限公司的条码,但产品标签信息上未标注委托方信息。涉案产品共生产了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24日3个批次。该款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外包装上标签上有如下信息: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配料:大豆、芝麻油;产品执行标准:GB2716;食用方法:即开即食;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0022236492;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贮藏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生产商:重庆老麻仙农产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食品工业园区2号厂房;产地:重庆市綦江区。商品商标是“贰厨cutechef”,产品标签下还打印有“优选美好 定制火锅油碟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字样。委托合同约定,被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现查明,当事人累计生产了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共3个批次,共计50000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7日的批次,销售50件,规格型号:60ml*200瓶/件,单价:153.85元/件,金额:7692.5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的批次,销售100件,规格型号:60ml*200瓶/件,单价:153.85元/件,金额:15385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的批次,销售100件,规格型号:60ml*200瓶/件,单价:153.85元/件,金额:15385元。三个批次成本价共计为35650元,销售单价0.7693元/瓶,销售金额共计38462.5元,当事人生产上述1瓶60ml装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原料成本为0.713元。当事人在2026年1月22日对上述3个批次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召回,累计召回40961瓶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7日的召回了3361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的召回了18400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的召回了19200瓶。当事人未召回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数量为9039瓶。 因此,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货值金额以累计生产的3个批次的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7692.5+15385+15385=38462.5元。 违法所得以扣除召回的产品数量后实际销售量计算,实际销售9039罐,每生产销售1罐的违法所得为0.7693元-0.713元=0.0563元,故违法所得为0.0563元*9039罐=508.90元。 综上所述,当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零捌元玖角(¥508.9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无 。
7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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