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好升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23MA7ARCUBX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大深坝村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富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常生产经营,无锡方块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品牌Diamonth、型号HSP-EWJ-011”)生产企业确为广西好升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但双方无直接商务合作关系。当事人申请了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件显示批准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能提供相关注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未获得医用红外耳温计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制造、销售给深圳市沃尔珑贸易有限公司医用红外耳温计计量器具新产品800台(“品牌Diamonth、型号HSP-EWJ-011”),已全部对外销售无库存,总货值16000.00元,成本合计13584.00元,违法所得2416.00元。当事人于2025年 12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型式批准申请,已获得受理,2026年1月4日邮寄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样机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测试。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陈伟波、会计唐良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法人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办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事项;
证据三:《协助调查函》及其电子邮箱截图2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据提取单8份,证明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未取得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事实;
证据五:对会计唐良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证明材料1份、产品销售证明材料1份,证明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生产、销售等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核查表1份,原材料购进票据1份,证明生产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原材料购进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医用红外耳温计注册型式检验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快递运单详情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医用红外耳温计,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壹拾陆元(¥2416.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肆佰壹拾陆元(¥3416.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