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彩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797194032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天府花园写字楼1栋5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李**
莘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4
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李**
莘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5)内0102民初252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7
(2025)内0102民初252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5
(2025)内0102民初252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4-09
(2025)内0102民初252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6
(2025)内0102民初252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内0102民初166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晋能煤业有限公司,,,中交黄土地(山西)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晋能煤业有限公司,中交黄土地(山西)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4
2023-02-28
(2023)最高法民辖41号
旅游合同纠纷
宋*、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5-24
2023-02-28
(2023)最高法民辖41号
旅游合同纠纷
宋*、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150100)文综罚字﹝2024﹞F-000143号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6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12-26
2
(150100)文综罚字﹝2023﹞F-000021号
2023年4月3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天府花园写字楼1栋5楼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旅行社)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哔哩哔哩网站题为“景点被偷梁换柱,体验是购物!导游PUA游客:比价是一种病态!【响沙湾旅游团实测】”视频,要求该旅行社提供视频中旅游行程相关资料原件。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视频讲述人熊振参加给行程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其他相关行程资料,经调查取证,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严重损害程度不足以支撑立案;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彩凤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任星臣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成立,予以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陆元整(656)元;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08-22
3
(150100)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2023年5月24日,接到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关于移送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线索的函(达)文旅移字〔2023〕001号:“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根据线索,2023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天府花园写字楼1栋5楼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旅行社)进行检查。该旅行社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王彩凤;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团号:ZRFG-230516S-29团档资料,该旅行社经理范永刚提供了团号:ZRFG-230516S-29的《出团计划表》,导游智广的导游资格证书,游客确认件,并签字确认。调取的《出团计划表》团号与达茂联合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供《客情单》的团号、导游姓名、联系电话一致。2023年6月2日,经一大队队务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2023年6月6日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彩凤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彩凤在2023年5月16日旅行团出团时未查看委派导游智广的导游资质,只是听智广说考试通过了。2023年6月7日对导游智广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导游智广在带团时没有导游证,导游资格证实2023年5月19号取得,团号ZRFG-230516S-29的旅游团是2023年5月16日出团,本次导游收入222元。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本案中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为《单团核算表》中利润558.2元,考虑到本案涉及人员较少,危害程度有限,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呼和浩特市大自然风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捌元贰角(558.2元)。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捌元贰角(558.2)元。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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