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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冰之爽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为平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070797959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城南开发区荆李路荆西村七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30
(2025)鄂0116民初5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荆州市冰之爽食品有限公司
周*,田*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从事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方便食品;冷冻饮品等生产销售活动。 2025年11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荆州市冰之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10-12“粒粒橙(风味饮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1日出具了No:SP202513882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上述涉案“粒粒橙(风味饮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2日生产,数量30件,共计900杯,于2025年10月23日以16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洪湖市新堤华强商行,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480元。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2月17日向销售商洪湖市新堤华强商行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因洪湖市新堤华强商行已将剩余涉案批次“粒粒橙(风味饮料)”28件15杯全部予以销毁,无法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剩余涉案批次食品已全部销毁,积极整改,涉案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计金额合104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