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侯口鸿渐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CGGDFT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官侨路15-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7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人独资),在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官侨路15-03铺经营至今。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上抽查了2025年5月14日的药品销售记录:2025年5月14日上午07时29分销售了处方药赛卡/替米沙坦片1盒、12时30分销售了处方药利伐沙班片3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销售了的处方药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天市监责改〔2025〕07-14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7日前改正。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店内进行复查,在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上查询2025年6月3日的药品销售记录:2025年6月3日17时24分销售了处方药仁和头孢克肟片1盒、19时19分销售了仁和阿莫西林胶囊1盒,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2025年5月15日和2025年6月4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