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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盐江女神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金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8BXD8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长阳龙舟坪镇向王街21号-2-10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40号
现查明:2025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的用餐桌上发现其使用的店内点餐二维码,执法人员现场用个人手机扫码进入点餐系统,其中一种菜品叫作“炭烤牛肉小串(30串)”,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炭烤牛肉小串(30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一串江湖”牌风味小串,其配料表显示鸭肉≥80%。同时在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和饿了么外卖网店中发现对该商品的宣传的名称分别为“炭烤牛肉小串30串”和“炭烤牛肉小串(30串)”,主料均显示为牛肉。同日,执法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涉案产品共计25把(2袋(10把×30支)+5把)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存放在当事人后厨冰柜中,因涉案产品不易保存,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涉案产品依法先行处置销毁。2025年9月15日,本局分别向美团总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当事人堂食收费系统开发商(时代同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饿了么外卖平台总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额已达向公安部门移送标准,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10月9日,本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2025年10月9日,县公安局出具向本局出具受案回执,同时将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中止调查。 当事人原经营者李春香与现经营者邢金晶于2024年9月25日签订“烧烤店转让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明确标示位于龙舟坪镇都市金典商住楼临江盐水女神烧烤店自2024年9月30日起由李春香永久性转让给邢金晶。并承接原销售网络即在美团外卖平台、饿了么外卖平台、使用客如云堂食点单系统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美团外卖平台、饿了么外卖平台相关账户、卡号、联络人变更为当事人邢金晶。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承接原有美团注册账号,绑定手机号码为13277237558(该手机号码为当事人经营者邢金晶拥有并使用),其美团账号为Wmysns543655。 经调查,上述涉案产品原材料系当事人从宜昌三峡物流园名叫“宜昌市伍家岗串吉多冻品商行”(以下称该商行)购进。当事人2024年9月承接长阳盐江女神餐饮店后仍从上述商行购进原材料,所购进食品原材料基本信息如下:包装袋正面印有一串江湖;鹰潭市安天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200g;包装袋背面印有产品名称:掌中宝小串、鸡胗小串、鸡肉小串、新疆小肉串猪肉小串、羊肉风味小串、牛肉风味小串,在牛肉风味小串的方格内有用圆珠笔作的标记,证明该涉案产品名称为牛肉风味小串,其配料表为:鸭肉≥80%,产品类别:速冻调理制品、速冻生制品(非即食);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证号:SC11136060500837;保质期:12个月;贮藏方法:≤-18℃冷冻贮藏;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烹饪方式:烧烤、油炸、铁板烧、火锅、关东煮等,根据各地风味酌情而定;生产商:鹰潭市安天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5180090437/18979058317;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区上清镇城门村邹家小组1号。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架销售的“炭烤牛肉小串(30串)”,售价19元/把,其基础信息中标注:商品名称:炭烤牛肉小串(30串),菜单分组:炭烤小串,商品类目:中式特色菜>烤肉>烧烤>烤荤菜,商品原料:主料:牛肉,制作方法:烤,份量:30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一串江湖”牌风味小串(配料表显示鸭肉≥80%),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累计销售1182把,销售单价为19元/把,销售额22458元。 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上架销售的“炭烤牛肉小串(30串)”,售价19元/把,其基础信息中标注:商品名称:炭烤牛肉小串30串,菜单分组:烧烤小串,商品类目:烤/炸/煮肉串,详细信息:详情*主料:牛肉,口味:香辣,份量:1人份。实际使用的原料为“一串江湖”牌风味小串(配料表显示鸭肉≥80%),当事人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累计销售“炭烤牛肉小串(30串)”157把,销售单价19元/把,销售额2983元。 顾客在当事人店内堂食消费是通过当事人使用的“客如云”(该系统开发商为时代同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点单系统下单结算。当事人在其使用的客如云点单系统上架菜品“炭烤牛肉小串(30串)”,顾客扫描当事人张贴在店内就餐桌上的二维码,点单“炭烤牛肉小串(30串)”,实际销售经营过程中售卖的原材料为上述一串江湖“签签君子牛肉风味小串(鸭肉≥80%)”,当事人在为顾客上菜及结算时未明确向顾客表明该“炭烤牛肉小串(30串)”的原材料一串江湖“签签君子牛肉风味小串(鸭肉≥80%)”相关信息。通过时代同云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累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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