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盛禾大米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繁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97HQB7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建堂乡永进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3]83号
执法人员经多次询问投诉人和当事人了解到,在2023年9月5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40斤大米,执法人员在2023年9月11日,9月27日,11月14日,通过对投诉人郎庆伍的询问了解,郞庆伍于2023年9月5日向盛禾大米加工厂孔繁君购买了40斤大米样品,微信转账付款240元,之后支付定金2000元向孔繁君订购5000-6000斤同质量的大米。在2023年9月6日收到了孔繁君用林口通往牡丹江客车捎来的大米样品。郞庆伍提供了盛禾大米加工厂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照片打印件,证书编号115OP1902820,证书有效期: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11日,提供了带有“林口县盛禾大米加工厂”字样的合格证原件,标识如下:“产品名称:有机鸭稻米,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02525385,生产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GB/T1354-2022,生产商:林口县盛禾大米加工厂、林口县盛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两枚有机标志原件。据投诉人讲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照片打印件、合格证原件和有机标志原件都是谷广明直接给郞庆伍提供的。
2023年9月27日据郞庆伍讲,这40斤大米样品其中有2袋塑封的每袋5斤;有3箱净含量每箱5㎏,有外包装,外包装标识是“有机鸭稻米,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02525385,执行标准:GB/T1354-2009,生产商:林口县盛禾大米加工厂、林口县盛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林市监限提【2023】11-01号,11月14日,郞庆伍带来了购买的大米样品共35斤,另外5斤已食用。其中有3袋×5斤真空塑封的,这3袋中的2袋装在外包装箱内,一袋没有外包装;还有2箱×5㎏,有外包装,外包装标识是“有机鸭稻米,净含量5㎏,执行标准:GB/T1354-201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102525385,生产商林口县盛禾大米加工厂”。执法人员对郞庆伍提供的35斤大米样品的实物外包装进行了现场拍照并由其签字确认。发现由郞庆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实物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定量包装塑封的5斤装的大米数量前后不一致。经核实,据当事人和出租车司机讲,发给投诉人的40斤大米没有任何外包装标识,投诉人举证的有机标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表示并非是他提供的。进一步了解到,该加工厂目前无同批次的大米库存。
通过对举报人和当事人的调查了解,他们所说的40斤大米确实有买卖事实,对其外包装问题,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问题,产品合格证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无法确认事实真相,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消费者关于购买上述40斤大米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伤害和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的实施处罚无异议。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