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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汊河二姐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BR7FQH5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汊河镇工业街6-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在洪湖市汊河镇工业街6-25号开始从事油籽加工经营,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级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至2025年2月底,当事人一直只收购农产品油菜籽兑换、销售业务。2025年3月下旬,当事人开始从事榨油加工经营,榨油加工品种为油菜籽。2025年5月中旬至8月底,当事人为本地农户榨油加工油菜籽共1.8万斤,榨出来的菜籽油直接给了本地农户,不收加工费,当事人只留存加工出来的油菜籽饼作为报酬。据当事人陈述,每100斤油菜籽榨出油菜籽饼约45斤左右,累计共获得8100斤油菜籽饼。当事人榨出来的油菜籽饼以1.00元/斤价格对外销售,销货款8100元。2026年1-5月中旬刚开始试营业,无经营收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 3、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从事经营的行为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600元。
35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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