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远征 | 注册资本:1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077809668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庆安南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豫0184民初13166号
劳动争议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赵*
新郑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4
(2024)豫0184民初14948号
劳动争议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赵*
新郑市人民法院
3
2021-05-25
(2020)京73行初14499号
其他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19-09-02
(2019)黔01民终472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8-12
(2019)皖0803民初1950号
劳动争议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汪*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6
2019-06-05
(2019)苏0115民初66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李**
北京市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分公司,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19-05-08
(2019)黔0111民初220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钟**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3
2021-12-02
(2021)京73行初15892号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1-09-30
2021-09-10
(2021)川0116民初84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尹**、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15
2021-07-16
(2021)豫0184民初931号
劳动争议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30
2021-07-27
(2021)黑0604执2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与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05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7-28
2021-04-19
(2021)豫0184民初931号
劳动争议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29
2021-06-21
(2020)豫0184民初10364号
劳动争议
董*与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37.77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17
2021-05-28
(2021)川0116民初52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尹**与双流区联合一百圣菲超市、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09
2021-05-31
(2021)京行终1998号
其他行政行为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21-06-07
2020-11-20
(2020)京73行初11220号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21-03-28
2020-12-09
(2020)京73行初9935号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郑税罚﹝2025﹞1号
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与其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个人所得税),涉及税款金额45752.85元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287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
2025-10-27
2
新市监处罚﹝2025﹞275号
经查,2025年4月4日,当事人生产69件“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规格为每件2.5kg×2中包,成本每件63元,用款4347元。2025年4月5日,当事人以每件7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4830元。 2025年5月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济源市克井欧德隆生活超市经营的“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4)进行抽样检验。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经检验,2025年6月11日出具编号为NO:SBJ2541000046793181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0.0027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2025年6月20日针对监督抽检的标准适用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处理申请。2025年7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Y2025039),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认可,认定承检机构执行检验标准正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复测。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检验,2025年8月7日出具编号为NO:WT2025001030的《检验报告》,柠檬黄项目实测值为0.00235g/kg。 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涉案“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4830元,违法所得4830元。 另查明,当事人因2024年4月27日生产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2024年9月23日被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托人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BJ25410000467931818)电子数据打印件和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照片电子数据打印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Y2025039)、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WT2025001030)电子数据打印件和送达回证,《关于佳龙食品散装称重—五谷杂粮检出柠檬黄不合格的异议补充说明》。证明当事人2025年4月4日生产的“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经流通环节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认可,经复测柠檬黄项目仍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已经售出; 4、当事人涉案批次“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出库发货单》,《成品入库单》、《五谷杂粮成分表》、《2025年4月4日生产日报表(A/B车间)》、《和面间生产投料/用量表》、《拌料间生产投料/用量表》、《膨化车间设备运转记录表》、《领料单—辅料包材》、《领料单—原辅材料》,《佳龙食品(散装五谷杂粮)成本核算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违法时间、数量、金额、违法所得,当事人履行食品出厂检验义务但出厂检验项目不包含柠檬黄,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5、当事人《召回计划书》、《召回通知函》、《召回结果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法定召回义务,但未能召回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监处罚〔2024〕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因2024年4月27日生产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2024年9月23日被我局行政处罚,其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法。 四、案件性质 我们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2025年4月4日生产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涉案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当事人生产时间为2025年4月4日,2025年4月5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830元,违法所得4830元。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因2024年4月27日生产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2024年9月23日被我局行政处罚。当事人2025年4月4日生产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佳龙”牌五谷杂粮(甜辣味)(调味面制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是否多次违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是尚未达到应当吊销许可证的严重程度,可以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从重”裁量等级关于“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裁量基准规定处罚。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鉴于涉案不合格食品已经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 2、罚款90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4760元; 2、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3
新市监处罚〔2024〕132号
(一)当事人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经查,2024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佳龙”牌老式细面筋(调味面制品)53件,规格为每件5千克(散装称重),成本每件88元,用款4664元。2024年1月3日,当事人以每件98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得5194元,扣除成本当事人获利530元。2024年5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南安市洪梅镇吴处优便利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的“佳龙”牌老式细面筋(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No:CTT240509030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ZZJL 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42g/100g)。当事人申请复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经检验2024年6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4)MJHY-B50129F),复检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Q/ZZJL 0001S-2023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28g/100g)。经查,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生产“佳龙”牌老式大面筋(调味面制品)55件,规格为每件100包×72g,成本每件96元,用款5280元。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以每件10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得5830元,扣除成本当事人获利550元。2024年6月13日,山西省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兴县新嘉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的“佳龙”牌老式大面筋(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河南省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7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06025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ZZJL 0001S-2023《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2日作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不予认可的结论。另查明,当事人因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素牛筋”调味面制品,2020年12月28日被本局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经查,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使用同一批原料生产,使用不同的包装袋包装,生产散装称重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36件,规格为1×2.5KG×2中包,成本每件74元,用款2664元;生产净含量22克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10件,规格为1×8中包×30袋,成本每件94元,用款940元。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以每件80元的价格将上述36件散装称重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全部售出,得款2880元;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将上述10件净含量22克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全部售出,得款1000元。2024年5月13日,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分宜县江钢食品府前南路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的散装称重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6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S24050303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101/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6月14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向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委托复检,2024年7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4-350210040),复检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规定(实测值为0.087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2024年5月26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好又多生活超市销售的上述批次的散装称重的“佳龙”牌魔芋脆片(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6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食专2024-05-554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14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收到《食
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960元;
二、罚款22664元。
22664.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