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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仁前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697549449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联邦金座8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6
(2023)黔0502民初1594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谢**
孙**,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10-08
(2023)黔0502民初1594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谢**
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孙**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秦**,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4
2022-07-06
(2022)黔0502民初7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毕节市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6
(2021)黔0502民初56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路**
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8
(2021)黔05民终394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金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4-27
(2021)黔0502民初56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8
2021-04-27
(2021)黔0502民初56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路**
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9
2021-04-08
(2020)黔0502民初655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金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0
2021-12-24
(2021)黔0502民初2131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毕节市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20
2020-12-21
(2020)黔0502民初16238号
劳动争议
陈**与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3
2017-11-10
(2017)黔05民初1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7-30
2016-10-13
(2016)黔0115民初1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04
2017-11-21
(2017)黔05民终3397号
劳动争议
杨**、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21
2018-04-10
(2017)黔0502民初7546号
劳动争议
杨**与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水罚决字〔2024〕第4号
2024年9月12日,毕节市水务局发来交办函,安排我局调查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直报水量超许可情况,对此,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市局提供的线索,由我局水务综合服务中心牵头、水资股配合开展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确实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向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七星整改字〔2024〕1号),一方面我局要求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7日前重新申请办理并取得倒天河水厂改扩建后的取水许可证,一方面我局将对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报水量超许可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9月14日,我局对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直报水量超许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已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鉴于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在调查人员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重新申报取水许可,并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建议给予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贰万圆(¥2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对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第一、二季度取水量为791.62万立方米,已超过核定的年许可量(730万立方米)61.62万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法人组织。2.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倒天河水厂分管负责人唐训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仁前、唐训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委托书文件1份,证明唐训仰配合调查此案件的合法性。4.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核定的授予许可的取水量。5.水利部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调查表(102表),证明违法事实存在。6.贵州毕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倒天河水厂)2024年1-6月取用水台账记录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8.现场照片。9.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20000.00元
七星关区水务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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