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点头吴丹宝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丹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30PGH51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鼎市点头镇扆山中路1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3〕3-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10个“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该调压器产品壳体仅标示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商标及燃气流动方向。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剩余4个上述“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尚未售出。当事人以20元/个的价格共售出了6个上述“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利润为5元/个,共计当事人销售的“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为2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作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工业产品,直接连接液化石油气瓶,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当事人销售的“盛合?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壳体未标示调压器的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信息,标示的信息不完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第8.1项关于调压器壳体标志的规定“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标志或铭牌,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
罚款(24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24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