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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旺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宇豪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D7UYC2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三岭村大坞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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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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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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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烟处[2024]第328号
2024年11月08日10时00分,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倪放明(11010952025),余亚民(11010952022)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三岭村大坞90号龚兴华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龚兴华在场。经检查,从龚兴华经营场所的卷烟货柜内发现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双喜(硬)1条、龙凤呈祥(鸿运朝天门)5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贵烟(跨越)1条,共计5个品种10条整,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当事人龚兴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龚兴华所有。当事人龚兴华于2024年11月06日从春江街道民主村附近的一些零售户处购入红双喜(硬)1条(90元/条),龙凤呈祥(鸿运朝天门)5条(7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00元/条),贵烟(跨越)1条(205元/条),共计5个品种10条整。进货总额805元(捌佰零伍元整)。货款通过现金当场支付。龚兴华将购买的卷烟放在自己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截至卷烟被本局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前未售出,无获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质检报告编号:RAD2411012) 另查证,龚兴华在两年内曾于2024年7月9日、2024年11月4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东阳市烟草专卖局和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二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龚兴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龚兴华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龚兴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龚兴华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六:东烟处[2024]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富烟处[2024]第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龚兴华在两年内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东阳市烟草专卖局和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二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龚兴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牟取不法利益,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龚兴华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进货总额为80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且其两年内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东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一次(2024年7月9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一次(2024年11月4日)。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另其因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的,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之规定,依法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龚兴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05元的7%的罚款,计人民币56.3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取消龚兴华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5个品种10条,除质检损耗0.5条的费用由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外,其余4.5条予以发还龚兴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龚兴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6.35元
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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