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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春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81308672882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四委铁路住宅小区4号楼一层北数第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力市监处罚﹝2023﹞18号
经查明: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销售药品“尤克龙”,提供不出药品的相关进货证明材料,经调查询问该店店长王漫漫,其售出的“尤克龙”药品,是其表姐李艳玲服用后剩下一盒放在药店让其帮忙寄卖的,2023年4月11日王漫漫以400元人民币将寄卖的“尤克龙”售出,并开具了收款票据,这盒药品是李艳玲亲属李嘉琪2022年从日本回国为其带回的药品,因此不能提供药品的相关进货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为调查案件取证,与投诉人沟通后,于2023年5月29日,向其提供的地址(黑龙江省通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卫室)邮递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涉案药品“尤克龙”、和吃药后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至本案调查终结,投诉人也未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药品及其购买的“尤克龙”为假药的证据材料,因无法通过药品检验机构对该涉案药品“尤克龙”的真伪进行鉴定,所以无法认定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销售药品“尤克龙”为假药;该药店销售的“尤克龙”药品,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负责人崔春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店长王漫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实崔春红身份、相关资质及王漫漫授权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王漫漫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投诉人举报时向网站提供的药品外包装照片三张、投诉人在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购买“尤克龙”药品收款票据照片一张,证明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尤克龙”销售的事实。证据三:涉事人李艳玲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让王漫漫帮其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尤克龙”的事实。 证据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办案人员要求投诉人限期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药品及材料的事实。证据五: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向投诉人退款的微信截图一张,证明该店积极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涉事人李艳玲提供视频光盘证据一份,证明该药是日本定居人员李嘉琪带回国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伊春市人民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3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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