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淑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MA1BFT4G6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大润发时代广场一期购物中心第26幢2单元1层111建设方网点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160号
1.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中药饮片外包装无标签且未注明产品批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之规定,认定涉案药品为劣药;2.当事人涉案中药饮片货值金额880.00元;3.当事人销售劣药违法所得237.30元;4.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销售劣药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销售劣药违法行为;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5.涉案药品查见位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查见位置为当事人中药饮片经营区;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天竺黄585克,白附子870克,姜半夏440克,黄附子1000克、姜半夏1000克;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7.3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0237.30元。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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