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明松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昌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AK815NX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猴场镇猴场村街上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烟处﹝2026﹞第9号
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勇24040652008、王国利24040652006到紫云自治县程晟商贸物流园开展日常检查,经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后在圆通速递公司现场负责人的协助下,依法对圆通速递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在圆通速递公司仓库查获涉嫌违法运输卷烟的包裹10个。经圆通速递负责人联系取件人余昌学到现场,余昌学承认包裹内的卷烟是自己寄的,7个包裹共计18条,品牌分别是云烟(中支金腰带)10条,单号:YT2539106000656、YT2539106010521、YT2544169438528、YT2539105983431、YT2539105932701、黄鹤楼(视窗)4条,单号:YT2585035460342、钻石(细支荷花)4条,单号:YT2544169805694。因当事人余昌学涉嫌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紫烟存通[2026]第9号)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经调查:1.涉案当事人余昌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0425109234,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2.涉案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紫云县明松食杂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5MAAK815NIA。3.涉案当事人余昌学陈述,涉案卷烟是自己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购的,因订购的卷烟较多,在当地销路不好。2026年3月28日在名为“诚信合作”的微信群里看到有人需要卷烟,于是就私加客户微信,谈好云烟(中支金腰带)255元/条、钻石(荷花细支)362元/条、黄鹤楼(视窗)320元/条的价格后,将卷烟在家中打包出单送到紫云县圆通速递物流仓库,拟邮寄到贵州省清镇市、甘肃省天水市、成都成华区时被查获。4.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余昌学提供了销售卷烟价格的微信记录。5.涉案卷烟18条,因能够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紫云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规定,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计算,涉案卷烟云烟(中支金腰带)10条,255元/条,小计2550元;钻石(细支荷花)4条,362元/条,小计1448元;黄鹤楼(视窗)4条,320元/条,小计1280元,合计5278.00元。6.经贵州省质量监督检测站安顺工作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实物18条为真品卷烟。7.经查询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涉案当事人余昌学一年内无违法记录。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为证。案发时,涉案当事人参与了本案调查取证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类“邮寄卷烟、雪茄烟超过2条(400支)不足20条(4000支)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27%以下(不含)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给予当事人做出:
1.责令当事人余昌学即时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5278.00元的25%计131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19.5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